台灣婦運與教保服務的巧遇

女性主義學者團體「女性學學會」(下稱女學會),於1990年代中期出版了兩本著作《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與《女性、國家、照顧工作》,主張托育與長照應由政府主責(女性學學會,1995;女性學學會,1997)。這是參考當時(也是當今)舉世女性地位保障最周全的北歐國家制度而來。

但要到這個世紀初,筆者受邀擔任幼托整合委員會委員,才開始真正接觸到台灣教保服務制度的具體情境。私立幼稚園全國組織理事長在委員會議中一再抱怨他們為何要繳稅,筆者於是建議研議給予免稅的可行性,因為教保服務應該是福利制度的一環啊。但相關單位回應,免稅的條件是非營利提供服務,這當然不是私幼機構願意接受的。筆者才第一次真正理解到,這些私幼是營利的,他們設立教保服務機構的目的是要賺錢!循著這條線索,往後更進一步理解,幼教是人力密集、愛心與耐心密集業,人事費佔成本比例甚高,營利的利基只能靠著苛扣人員、品質打折,以及蹭教育熱收取補教費用。

委員會一次例行會議休息時間,筆者看到一位筆者素來敬佩的幼教教授走到私立幼稚園全國組織理事長的座位前面,畢恭畢敬地說:「我的學生畢業後到你們那裡,你們給的薪水跟基本工資差不多,半年就做不下去了…… 拜託你們善待我們的學生。」筆者聽了目瞪口呆,從此以後張大眼睛看到教保服務在營利化、賺錢優先之下,教保人員(九成以上是女性)如何被苛待、教保品質如何被矇混。

在那之後,婦運陣營效法瑞典的做法,一方面推動於行政院成立瑞典模式的民主組合(democratic corporatism,意指決策團由政府及民間相關各方共同組成)決策委員會,即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後改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底下分別稱為「行政院婦權會」、「行政院性平會」);另一方面組成跨團體的「托育政策催生聯盟」[1],倡議普及公共托育政策;而又由於普及公共托育必然普設於各地社區,正如當時我們看到的瑞典做法,因此我們結合教保專家,著手進行實驗計畫「高雄縣五甲社區自治幼兒園」。這三重行動,讓「托育公共化」逐漸取代二十年前質疑政府擴增公共服務是「和業者競爭托育大餅」的論點(馮燕2000:52),也為「非營利幼兒園」計畫及其立法鋪路。


[1]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成立於2005年,以推動公共托育政策為目標,由公共托育的供需相關團體組成,包括家長團體、婦女團體、教保人員團體及公共教保服務團體,如此形成北歐民主組合模式政策研議機制。

社區價值與教保服務的相加相乘:幼兒園公共化的搖籃

行政院婦權會提案實施「社區自治幼兒園實施計畫」,內政部兒童局於2002年發布此計畫,原先擇定四個縣市執行,並預計於四年後擴大於所有縣市實施。但兒童局於行政院婦權會「普及照顧政策研議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提出之書面說明中坦承遭受「民間團體陳情(民間幼托[業者]團體擔心政府大量推動將影響其收托情形)」,加上「地方政府參與意願低落」(引用於劉毓秀,2015b)(原因應該同樣是受到「民間幼托[業者]團體」阻撓),計畫大為縮水,總共只做了三間,而且只有一間真正實施社區自治,那便是成立於2006年的高雄縣鳳山市五甲社區自治幼兒園。這間幼兒園的基本架構,跟筆者在幼托整合委員會中所做的北歐(尤其是瑞典和丹麥)托育制度探析息息相關。

在幼托整合委員會進行政策研議過程中,筆者被分派報告北歐托育政策,按照被交代的項目(「政策目標及其與政治意識型態、文化社會家庭型態之相關性」、「與國民教育及其他福利度之配合」、「教保目標與內涵界定」、「幼托服務提供類型」、「專業人員培訓、資格、編制、權益」),進行資料蒐集及爬梳整理。其中,第一項「政策目標及其與政治意識型態、文化社會家庭型態之相關性」,深化了筆者的北歐政策研究;第三項「教保目標與內涵界定」,則引領筆者這個外行人第一次探究教保內涵這個面向。

北歐普及公共托育以瑞典和丹麥為代表,其政策目標有三:給予兒童平等的托育,支持父母(尤其母親)就業,以及實現男女平等。平等是北歐福利制度的基石,就托育而言,這意味著階級、性別的平等。而就性別平等而言,這意味著傳統意識形態下的「養家活口的男人與家庭主婦的相互責任(他擔起家庭生計,她負責家務育兒)」,已為「成年公民與國家的相互責任(成年公民參與勞動,國家於工作時間提供托育)」所取代(Nielsen et al., 1997;劉毓秀,2006)。

至於教保目標及內涵,茲以瑞典為例。瑞典政府責成衛生與福利部組成民主組合政策研議委員會,負責研議學前及課後托育的內涵及目標。該委員會於1987年發布成果報告,將托育工作做如下的定位:

  1. 托育必須跟家庭相連,而且,跟父母的密切合作是重要的。
  2. 兒童的學習是隨時隨地都在進行的,因此,照顧也是整體教育的一環。
  3. 教學活動應從兒童本身的經驗和先前的知識出發。
  4. 托育服務必須引領小孩對於自然、文化、社會有整體的認識,並且協助小孩感受萬物互動共生的整體性。因此必須採取主題式的方法(thematic working approach),引導小孩針對特定的主題以各種方式探討、學習之,經由閱讀、聽故事、角色扮演、舞蹈、肢體運動及其他活動,開發兒童對於官能和心智能力的運用。
  5. 應注重團體活動對於兒童學習與發展的重要性。(Broberg & Hwang,1991;The Swedish Institute,1994)

以上定位著重:(一)照顧和教育的不可分;(二)兒童教育應注重傳遞自然、文化、社會的整體性,以及所有個人乃至萬物的互動共生。這樣的定位顯示出跨階級/性別的共生與合作,以及生態保育的意識。將照顧視為教育之一環,以及將萬物共生的整體性視為兒童學習的重心,這樣的理念與做法,比起將照顧與教育二分、專注於個別兒童的心智發展的傳統歐美(以及當今台灣)幼教主流,無疑更為接近兒童生活與學習的實際情況,因此反而比較能夠有效幫助兒童成為具有廣博且有用的知識、有著良好的道德與人格結構的人。或許我們可以說,北歐模式托育措施的普及共享本身即能發揮很好的教育功用,有助於心胸與視野的開闊。

上述視野和內涵,與我們的實驗計畫不謀而合。為了實踐階級和性別平等,我們的實驗園落腳於勞工聚居的鳳山五甲國宅,並著重支持幼兒母親就業,除了透過老師們上班時間的妥善安排,提供常態性延托服務,也與家長會合作,促成家長以互助方式在母親夜間加班時互相照顧幼兒等等。

「協助幼兒感受萬物互動共生的整體性」,更成為五甲幼兒園教保活動的主軸,而其舞台便是周遭社區。老師們帶著幼兒們認識社區、拜訪社區主要機構、繪製社區地圖、搬演社區歷史故事、參與社區活動(例如社區關懷據點的老人活動)、讓社區不同階層小孩共融、以周遭動植物作為活動素材、負責照顧周遭環境(澆水、清潔打掃)等(黃惠如,2010;簡瑞連、黃雅雪,2016),引導幼兒認識社區、認同社區,讓幼兒將生命的根鬚扎入社區的沃土中,奠立往後成長的基礎,正如五甲幼兒園的創園推手王淑英教授說的:「在社區長大的小孩,永遠是有根的」(黃淑梅,2009)。

以北歐公共托育為藍圖而設立的五甲幼兒園,最基本的定義是它是「公的,public,讓大家一起參與、一起決策、一起了解、一起想辦法解決困難,然後大家就會把它當作共有的,會去愛護它,願意給它投注」,這樣就能讓社區小孩好好長大(劉毓秀語,黃淑梅,2009)。

這公共性具體呈現於其社區自治委員會。高雄縣政府於2006年五甲幼兒園成立之初,訂定了幼兒園社區自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高雄縣社區自治幼兒園執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健全幼兒園之經營管理,以落實社區自治之精神,特設置        社區自治幼兒園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為就下列事項行使決策及推動之權利和義務。

  1. 園所文化之形塑。
  2. 園所組織、編制。
  3. 同仁教育訓練。
  4. 人事及員工福利制度。
  5. 園所幼童收費及收支預決算審理。
  6. 教保理念及服務內涵。
  7. 社區參與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11人,縣府主管單位代表、家長代表、園長、工作人員、社區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本委員會於每季開會乙次。[下略]

如此,瑞典民主組合決策機制被移植到南台灣的一所幼兒園,依據「設置要點」的規定,聘請縣政府相關單位、母機構、社區重要機構或單位、家長會、教保人員等代表,每季(後來改為每半年)舉辦一次會議,研商「設置要點」列出的事項,包括園所文化的形塑、收費及收支預決算審理、教保理念與服務內涵、員工福利、社區參與等等事宜的商討和決議。所有這些,切實實踐了幼兒園的社區自治(陳珮雯,2011)。又如一位網友在一篇部落格文章的題目中點明的:「參與共治、非營利的五甲社區自治幼兒園」(費歐娜,2012)。

隨著幼兒園名聲逐漸遠颺,五甲社區之外的社經優勢家長趨之若鶩。為了保持「社區幼兒園」的性質,並保護這個勞工聚居社區家庭及幼兒的權益,自治委員於2012年8月30日會議會通過規定:舊生弟妹、特境家庭與社區佔百分之七十名額,社區範圍則為高雄市五甲社福園區的五個里(國泰、國富、國隆、新富等里)。此規定雖然日後被市政府取消,非弱勢居民不再有優先權,但五甲幼兒園的努力讓鳳山市居民偏愛非營利幼兒園,屢屢要求市政府多設,市政府也以具體措施回應,大大減低鳳山市居民向隅之苦。

社區自治委員會發揮了與家長會相臍連的作用,讓像瑞典模式一樣既崇高又務實的理念和做法,團結了家長會,讓家長們願意屏棄時下流行的惡性競爭教育,矢志「把童年還給孩子」(黃淑梅,2009)。十年後,慶祝創園十年的活動中,家長們紛紛述說,拒絕填鴨反而讓孩子們成長良好,「玩也玩到了,學也學到了」(黃淑梅,2016)。一位帶孩子來出席活動的媽媽私下告訴我,「以我們的家庭背景,如果不來五甲的話,就會去我們這個階層都會去的(昂貴)幼兒園,跟同樣階層的家庭和小孩來往。可是我們來了五甲,和不同階層的家庭和小孩在一起,擴展了我和孩子的視野。」受訪時她表示,「五甲經驗讓我在小孩上小學後,自願擔任班級家長代表。」(黃淑梅,2016)。她和五甲大多數家長一樣,養成了願意為公益和共同利益付出的公民素養,也願意團結其他家長,捍衛下一代應有的福祉,不讓他們受害於破壞兒童與友伴的互信互愛的惡性競爭教育。

五甲經驗讓筆者回想起,九二一大地震之後,率先前往災區服務的宗教團體找我們去組織社區托育服務,包括國小課後照顧和組合屋的托兒所。記得在埔里時,聽到當地幾位女性托育人員談起,她們都完成了蒙特梭利教學法訓練,正在籌設蒙特梭利幼稚園。筆者問訓練費用多少?答案是十幾萬。此派教學法來自義大利醫師瑪麗亞蒙特梭利,她為弱勢小孩發展了一套教學法,讓他們透過他們這個階層幼兒所熟悉的事物去學習,發展自主性,以打破階級對他們的限制。她的理念跟五甲幼兒園的做法有很多相近之處,包括容納弱勢家庭和小孩、著重在生活中取材等等,而這顯然跟坊間所謂蒙特梭利幼稚園大異其趣,後者學費昂貴,製作精美的教具也很昂貴,不僅不能打破階級差異,反而大大加劇階級差距。

這又讓筆者回想起,在為幼托整合委員會蒐集「北歐托育制度」資料時,筆者發現,討論北歐托育的著作,重點都擺在政府政策,而其他國家的托育著作,內容大抵都是講教學法。這讓筆者恍然大悟:要能真正幫助蒙特梭利女士想要幫助的對象,也就是弱勢小孩,就必須使她為弱勢小孩創發的教學理念成為國家制度,普及實施於全國各地。那樣的話,連同非弱勢小孩也一起受惠,而不是像現在,只有優勢小孩才能夠蒙利於這個美好的教學法。這鐵定讓蒙特梭利女士在黃泉之下氣憤難安吧?

五甲幼兒園實驗計畫在王淑英教授和簡瑞連園長的帶領下,找出了可行模式,其幼兒活動安排、編制與人員排班調配、經費運用、園務運作等等面向完全透明,為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了可靠的數據和流程,據以於2008年開始辦理「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並依據實驗結果設置有別於國小附設幼兒園的新型態公共幼兒園,那便是2011年通過的幼教法第九條所規定的非營利幼兒園。

托育公共化政策:教保服務永續經營的基礎

婦運陣營之所以致力於推動托育公共化,原因在於唯有由政府主責,挹注充足的資源,才能提升教保環境和品質,保障教保人員權益(教保人員九成以上為女性),協助家長(尤其是母親)兼顧就業與育兒,尤其是,唯有優質的普及公共服務,才能真正幫助到經濟弱勢女性及其子女。就此而言,婦運人士參考的是北歐托育制度。

公共服務的意義何在?Milner (1994)在比較北歐與英、美等國作法與成效後,提出主張:攸關人民基本生活的事務,應該被從利益競逐的領域(自由市場)移開,而應歸屬於公共服務系統。美國和多數歐洲國家將這些事務放在自由市場,導致慣見的「位置性踏車」(positional mill,意指「跑得更快以便留在原處的苦工」);人們為了有好的生活環境,好的學校、醫院和其他必需措施或服務機構,而追求排他性的優勢地位,從事越演越烈的競逐。相較之下,北歐的包容性公共服務系統,透過體制性正常運作而涵蓋所有人,人們就會願意納稅並參與服務網絡的機制(見底下討論的民主組合共決協力機制)。這包容性的公共服務對象涵蓋了中產階級和經濟弱勢者,其服務品質和可靠性必須達到相當高的水準,能夠讓中產階級認定合乎他們的利益,他們便不會另尋營利市場提供的排他性服務,而另一方面,這個包容性服務系統也容納社會底層的人們及其家庭,讓他們一起享有社會安全,因而不會訴諸反社會行動,如此形成良性循環。其關鍵因素是這包容性服務須由公共領域而非自由市場提供(Milner, 1994;劉毓秀,2015a)。

在新世紀初的台灣,公共托育推動面臨著來自公幼和私幼的雙面夾殺。數十年來國家幼托政策紊亂(邱志鵬,2012),國小附幼患寡又患不均,形同恩給制,家長為了抽中籤往往要燒香拜佛,卻自囿於國小體系規格,服務提供時間不符合家長的就業需求,而鄉鎮立托兒所資源拮据,品質受質疑。台灣公幼的前述現象,大大消減「普及公共托育」訴求的說服力。另一方面,政府欠缺承擔的結果,營利服務佔比過高,使營利業者團體及其政界、學界勢力擁有相對強大的力量,「政府不應與業者爭食托育大餅」的論調具有難以破除的正當性,產生阻止政府擴增公共服務的作用。

有鑒於前述情境,以推動公共托育為職志的「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理解必須另闢蹊徑,於2011年幼教法立法過程中,提議於新法中增立非營利幼兒園及其民主審議機制。此審議機制設置的目的,在於打破營利業者與政府的惡性對峙(政府制定法規嚴管私幼,卻無法執行,但又受制於私幼勢力的阻撓而無法擴增公共服務),而把托育事務的決策權還給政府和人民(由相關的學者專家及民間公益組織代表)。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為此結合黃淑英、林淑芬兩位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於公聽會中設計一幅海報,以一目了然的方式說明如何以民主審議機制化解現況困境:

圖一:公共托育民主審議會的作用

製圖: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這份海報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說明:業者與政府互相對峙,業者極力保護其利益,政府則制定超高標準反制之,結果政府並無法有效管理,且導致托育政策改革延宕三十年,幼托高價歪風政府無法管,如此導致少子女化,小孩不見了;此困境的解決辦法,在於設立民主共決的教保審議委員會,審議什麼才是合理品質與收費,這樣就能讓人民享用平價優質托育,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實現「壯有所用,幼有所長」。

連倡議的方式,也自覺地避開美國和台灣流行的壓力團體模式,而改走北歐民間組織訂定政策議程的路線,透過媒體向社會進行觀念遊說,得到熱烈迴響,影響所及,教育部主管司司長也表示同意設置民主審議委員會。他說,這是在幫我們(教育部)解決問題。司長的反應,透露出多年來政府官員困獸鬥的痛苦。(劉毓秀,2015b)

民主審議會所代表的政府與民間公益力量的結合,共同決策,協力執行,可以說轉化了公共的定義。「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多次公開呼籲,公幼也應採納非營利幼兒園的做法,使服務提供時間符合家長合理工作時間,讓公共托育吻合於育兒家庭的基本需求。唯有如此,才能讓普及公共幼兒園具有正當性,進而讓中央和地方政府願意負起普設公共幼兒園的責任。

未竟之業

前面說明幼兒園公共化的歷程,以及背後的思維。不料就在教育部積極廣設公共化幼兒園之際,行政院於2018年起反其向而行,推出「準公共幼兒園」政策,招募私幼,給予補助,規定稍微提高人員薪資並限制收費金額,但卻未增加各級政府執行人力,以致苛扣薪資、人員資格不符、編制超荷、擅自增收費用等等違規現象到處可見,管無可管(但其實在事理邏輯的層面,就已注定政府無法有效管理營利托育機構,請見下文說明)。這令「托育政策催生聯盟」非常憤怒,該聯盟於過去十七年間費盡力氣,才讓「托育公共化」為社會和政府理解和接受,眼見就要開始產生聯合國人口基金2019年研究報告指出的環環相扣的逆轉低生育率作用[1],現在行政院卻濫用神聖的、攸關人們福祉的「托育公共化」一詞,加上「準」字,產生混淆的作用,讓各級政府和社會從此無從分辨,無所適從。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無知政治人物操弄語言和政策架構,攪亂利益競逐的一池春水,阻礙刻板性別角色調整的關鍵契機。在超低生育率遲遲無法解除的時代,將會產生弱化女性,任幼兒淪落營利業者主導的惡性競爭教育,斲傷社會未來生機的可怕效應!

前面提到,在幼托整合過程初期,一位幼教教授懇請私幼聯盟理事長善待幼教人員。但事實顯然是,只要一日營利幼兒園佔比仍高、幼托人員被迫選擇任職於私幼,受苛待就必然是(女性)幼托人員無法逃脫的命運!連帶地,惡性競爭教育帶來的親職負擔,就會被二分為經濟(父親負責)和照顧(母親負責),強化刻板性別角色。沈重的壓力又會進一步讓人民選擇不生或少生,低生育率因而陷入無解。

這就是韓國正面臨著的困境。韓國從10年前(2012年)開始實施所謂的私立托育「免費」政策,政府花費鉅額經費,卻因為由業者主導,而導致教保人員勞動條件差,托育品質和兒童安全備受質疑,家長滿意度低且須花錢補習,或另行求助高價服務,助長「教育熱」與惡性競爭,育兒痛苦指數不降反升 (Sobotka et al. , 2019;Lee, 2021),以致生育率連年全球倒數第一。韓國學者Sung-Hee Lee的研究更指出,此政策最大的惡果之一,是助長私立托育擴張,惡化私立托育佔比太高的問題,而私立托育佔比過高本來就是韓國幼托制度的劣勢所在,現在問題變得更加難解了(Lee, 2021)。

我們可以看出,台灣所謂「準公共」政策,正是韓國的私托、私幼免費政策的翻版!台灣政府和社會各方有必要睜眼看到此政策路線必然招致的「多輸」——小孩、父母、托育人員、國家和社會皆輸——的局面,因而採取因應作為。

公共托育,與所謂「準」公共托育,兩者之間的差異,有必要被清楚說明,才能對抗政治人物的無知,導正政策,解除人民(家長、教保人員,連同幼兒)受到的操控與痛苦。

以北歐及英美制度的比較研究著稱的Milner指出,攸關人民基本生活的服務,重點不在選擇由哪個機構提供,而在選擇由哪一個領域提供——公共領域,或市場和個別家庭?後者正是女性主義學者指出的雙重私化現象,將女性關進家庭(私領域)與/或被迫求助市場(私部門),讓女性搆不著公共領域的邊(Fraser ,1989; 劉毓秀,1997)。Milner強調,自由市場有其運作法則,即市場競爭,而政府的運作法則是權威規格,後者無法及於前者;而民間社會的運作法則是社會團結(solidarity),這注定會被市場競爭裂解,如果市場部門佔上風的話(Milner,1994)。此鐵律說明韓國和台灣將托育委諸私立機構的做法,為何注定陷入無法有效管理的困境,政府花了大筆預算卻達不到政策目標,個別家庭只能汨汨泅、自求多(無)福。唯一的解決辦法,無疑是——由政府主責,專心致志於擴增貨真價實的公共托育!

Sung-Hee Lee於其論文〈韓國免費托育政策為何無法有效實現普及托育〉結語中,語重心長指出:「免費托育應由公共幼托中心提供,這件事具有關鍵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所有托育服務都達到高水準」(Lee, 2021)。

這是韓國走了十年冤枉路,吃足苦頭以後的反省,值得台灣決策者深思!

Milner的概念思考提供我們解套的門路。他指出,三部門之間的體制性選擇,首要指導法則是藉著跨領域的運作和互動,將不同領域融併,擴大、增強三者之間的緩衝區,而將損人不利己的零和情境減至最低 (Milner, 1994)。台灣婦運及社運陣營師法北歐而建構的北歐決策機制,包括行政院性平會、縣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個別幼兒園的社區自治委員會,完整構成公共幼兒園由中央到地方、到縣市、到社區的民主組合決策機制。在充分發展後,將會產生底下圖二的效果:

圖二:民主組合決策機制+普及公共教保服務架構

製圖:劉毓秀;Henry Milner

公共教保服務應被置於三部門之間的緩衝區,於此,政府透過公、民共辦與民主組合決策機制(由政府相關部門與相關民間公益組織、專家學者組成的民主審議會),對公共教保服務進行確實的管理(含公幼,否則會放讓其成為不符合人民需求的自走砲);民間社會(家庭、個人、公益組織)參與普及公共教保服務的決策與辦理,並貢獻自付額;位於自由市場的營利性托教機構提供托教服務商品,亦可部分或全部轉型參與公共教保服務之提供。

幼教法第九條規範了非營利幼兒園的民主審議機制,這是此類機制在台灣的濫觴(其後,同樣的機制也陸續建制於規範居家托育、課後照顧服務、長照服務的母法中):

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費基準、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事項,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保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前述幼教法第九條條文規定由縣市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應為此召開審議會,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審議委辦事宜、收費、薪資、考核等事項。審議會的組成成員也明文規定應包含教保學者專家,家長、婦女、勞工、教保人員等團體代表,以及教保服務團體代表。此審議會組成原則,即是北歐的民主組合主義,讓相關事項由與幼兒園教保服務相關的各方共同決策。

自從非營利幼兒園於2011年上路至今,縣市民主審議會已經上路達十年之久,其運作,乃至組成,至今仍有不盡理想之處,許多縣市仍任由營利勢力側身其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這塊領域,公益考量沒有被縣市政府放棄。這深深感動著筆者,由此看到民主在台灣更加深化,生根於女性(母親、教保人員)和幼兒的生活領域的可能性。

至於個別幼兒園的社區自治委員會及家長會,是否能夠好好運作,無疑是教保服務與社區價值兩者的結合能否形成良性循環的關鍵因素。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曾經在訂定幼教法第九條子法時,建議納入社區自治委員會,至少將此保留為一個可選擇項目,但並未受到各方認同。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三個直轄市,卻在現行招標條件中要求設置社區自治委員會,可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可此機制可以團結社區,確保非營利幼兒園的運作符合公益性質與社區價值。

以上這些事項十分重要,是教保服務公共化、社區化的未竟之功,有待我們大家一起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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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otka, T., Matysiak, A., & Brzozowska, Z. (2019). Policy responses to low fertility:      How effective are they.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The Swedish Institute (1994). Child Care in Sweden: Fact Sheets on Sweden.


[1] 聯合國人口基金於2019年發布研究報告Policy responses to low fertility: How effective are they? (Sobotka et al. 2019) 盤點各國應對低生育率的政策成效,發現唯一確認能夠有效提振生育率的方法,即是——政府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公共托育服務,而且也要確保收托時間符合家長合理工作時間,並涵蓋從0-12歲所有年齡層兒童,並指出瑞典是這套政策的典範,值得其他國家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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